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刊

洛阳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专刊(第21期)

作者:公诉局      发布于2018-08-24

洛阳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工作专刊

第 21 期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822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依法派员出席黑势力保护伞案件庭审

 

2018年8月22日,为狄治民等19人涉黑团伙(另案处理)提供支持、庇护的8名保护伞案件,分别由偃师市人民法院、宜阳县人民法院汝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偃师市、宜阳县和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苏占武等3人涉嫌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占武担任洛宁县兴华乡党委副书记期间,未经选举直接建议兴华乡党委、政府任命狄治民为董寺村委副主任,并亲自任命。2015年,被告人苏占武担任洛宁县扶贫办主任期间,违规为狄治江审批科技扶贫项目,致使狄治江骗取扶贫资金29.4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0万元)。2011至2017年,被告人苏占武利用担任洛宁县扶贫办主任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100万元人民币、3000元购物卡。

 被告人孙海报在任洛宁县兴华镇党委书记期间,多次接受狄治民请吃、收受其礼品并帮助其解决外孙就学问题。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孙海报在担任洛宁县马店乡党委书记、洛宁县兴华镇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4万元、购物卡0.88万元,为相关人员在工程承揽、款项结算、环评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孙海报以税收完成奖名义,侵吞公款20万元。2011年、 2012年,时任兴华镇党委书记孙海报安排他人伪造档案,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31.5万元。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孙海报违规将国有资产34.695万元年终奖名义私分给镇机关工作人员。

被告人任元生任兴华镇党委书记期间,程七龙等村民多次向其反映2011至2017年狄治民骗取董寺村70亩种粮补贴,但其未作处理。2015年,狄治民团伙骗取扶贫资金29.4万元,并扣取30家贫困户分红款每户1700元,被告人任元生知情后未处理此事。2016年5月, 被告人任元生担任兴华镇党委书记后,收到对狄治民侵占董寺村小学操场的举报,未对其作处理。 2016年7月,被告人任元生收到针对狄治民举报件后,以不出现负面情况为由指示停止调查,且没有同意狄治民辞职。被告人任元生于2017年、2018年违规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镇机关工作人员,共计18.16万元。2016年5月至案发前,被告人任元生利用担任兴华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施工协调、拨付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依法追究被告人苏占武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依法追究被告人孙海报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任元生的刑事责任。

张红武等3人涉嫌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红武在担任洛宁县兴华乡原党委书记期间,包庇、纵容狄治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破坏选举、强占董寺村小学操场,违规批准狄治民及多名团伙成员入党、授予荣誉、任命狄治民在村委会和党支部担任相关职务,且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韦晓乐在洛宁县兴华镇、洛宁县森林公安局任职期间,在收到多名干部群众反映狄治民犯罪团伙线索、信访举报和网上举报信息后,在洛宁县纪委调查狄治民期间,受狄治民所托为其说情,阻扰案件查处,多次包庇、纵容狄治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韦晓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搬迁扶贫工程款,多次收受他人贿赂。

被告人郭江涛在兴华镇任职期间,与狄治民犯罪团伙交往密切,在狄治民犯罪团伙殴打竞争对手、破坏选举秩序后,未追究其责任,反向领导推荐任命狄治民。后明知狄治民被群众举报,仍接受狄治民宴请,为狄治民逃避调查出谋划策、庇护纵容。被告人郭江涛为谋取承包工程款、承揽绿化项目等不正当利益,向洛宁县兴华镇党委原书记孙某、洛宁县市政管理局原局长崔某、洛宁县下峪镇原镇长柴某等人行贿。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张红武刑事责任;应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韦晓乐刑事责任;应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追究被告人郭江涛刑事责任。

付建伟、蒋小军涉嫌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付建伟利用担任洛宁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所长、兴华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6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并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帮助。被告人蒋小军利用担任洛宁县公安局兴华派出所负责人、洛宁县公安局西山底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1.6万元。

被告单位洛宁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洛宁县公安局兴华派出所,索要他人财物25.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单位洛宁县公安局西山底派出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建伟、蒋小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以上三起案件的庭审中,偃师市、宜阳县和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均依法派员出庭公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告人近亲属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控辨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8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

 

 

 

 

 

 

 

 

 

 

 

 

 

 

 

 

 

 

 

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省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送:市院领导、专职检委会委员、处级干部

发:各县(市)、区院检察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院有关部门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8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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