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刊
洛阳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专刊(第25期)
作者:公诉局 发布于2018-10-19洛阳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工作专刊
第 25 期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18年10月19日
老城院积极探索黑恶案件
办理协作机制
编者按: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深入推进,大量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陆续进入侦查、批捕、起诉环节。为提升办案质效,老城院围绕专项斗争打击重点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主动加强同公安机关的交流沟通,会同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及邙山分局,共同制订了《关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加强协同配合,有效地提升专业化、一体化办案水平,加快了办案进度,取得了显著效果,现将该办法刊发,供大家学习借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文件 |
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
洛老检会〔2018〕1号
关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项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老城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同时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障程序公正、合法、高效。
第二条 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了解掌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立案、破案、强制措施适用、侦查进展等情况,梳理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情况,为指导帮助完善证据做好准备。
第三条 下列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该及时提前介入:
(一)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侦查的;
(二)三人以上的恶势力团伙或十人以上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恶势力犯罪活动的;
(三)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恶势力活动,致人伤残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犯罪活动;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具有恶势力性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犯罪活动;
(五)以“套路贷”、“裸贷”或者“软暴力”等方式实施的强迫交易、诈骗、抢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
(六)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七)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其他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第四条 提前介入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指派业务骨干或部门负责人进行该项工作。
第五条 发生规定范围内的案件后,公安机关应根据案件侦查情况,适时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未通知提前介入,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活动。一般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原则上应当在提请逮捕三日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原则上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七日前介入。
第六条 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可以采取参与案件讨论、列席现场勘验、搜查、检查等、旁听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旁听询问关键证人、查阅刑事卷宗等方式介入。
第七条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主要职责:
(一)确定案件是否具有涉黑、涉恶性质,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以及侦查方向等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厘清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形式、发展过程及组织结构,审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事实;
(三)对证据的收集、固定提出建议;
(四)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公安机关应及时、全面地通报案件侦查、取证情况。
在提前介入过程中,检察官应当依法客观审慎发表意见建议,对于重大疑难或者分歧较大的问题,检察官应该及时向分管检察长汇报,经研究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检察官应当做好工作记录,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汇报并归档备案。
第九条 审查批准逮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一般由提前介入的员额检察官办理,对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提前介入的检察官所在的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特殊情况下,需要更换承办人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安机关。
第十条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提前介入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就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对提前介入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协调。
第十一条 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应当遵守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办案规定,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具有违法违纪情况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根据违法违纪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据老城区院报送材料整理)
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省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送:市院领导、专职检委会委员、处级干部
发:各县(市)、区院检察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院有关部门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 10 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