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刊
洛阳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专刊(第13期)
作者:公诉局 发布于2018-05-18洛阳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第 13 期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18年5月17日
洛阳市检察机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探索
在开展的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作为扫黑除恶的主力军之一,责任重大,承担着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的职责,同时,随着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等部门转隶完成,也给我们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带来了新的考验,高检院张军检察长提出“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工作要求,省院顾雪飞检察长也要求积极探索推动检察工作转型发展的新路子,因此,怎么依托现有职权,深入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应该从创新工作机制入手,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方式,探索推动检察工作转型发展的新路子。以适应扫黑除恶斗争的客观需要。
一、积极推行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机制,建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大控方格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处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下游,公或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侦查终结认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重大、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公安机关会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有利于案件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快审快结,以推动侦查工作顺利进行,但这并不是一种常规运行的工作机制。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给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和执法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按照以往的诉讼模式办案显然不能适应扫黑除恶斗争的实际需要,因此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和工作方式。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环节引导侦查取证,是扫黑除恶斗争中符合现实需要的检察工作机制。提前介入能使检察机关知道公安机关立案查办了哪些涉黑案件,能够有针对性的派员尽快熟悉案情,从而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为案件到了检察环节较快审结作好准备。
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洛阳市检察机关就积极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侦办的每一个涉黑案件检察机关都派出专案组直接进驻,在侦查早朝与公安干警一道办案,提前熟悉案卷材料。对侦查取证同步跟进,并提出具体的书面侦查建议,引导侦查人员围绕指控犯罪的要求开展侦查取证活动,取得了很好的办案效果。提前介入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建立起了大控方格局,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提前熟悉了案情,引导了侦查人员及时、合法地收集、固定证据。案件移送起诉后,公诉部门很快审结提起公诉,确保了办案质量,提高了诉讼效率。
二、充分发挥检察工作一体化的体制机制优势,整合诉讼资源和办案力量,推动检案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顺利进行
检察工作一体化改革旨在加强检察机关的上下指挥、横向协作、内部整合和总体统筹、从而使检察机关的领导更加有力,资源更加整合,运转更加高效,执法效果更加突出,推动检察工作发展进步。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是由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决定的。也是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决定的。《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因此。检察工作一体化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洛阳市检察机关在此次扫黑除恶斗争中,启动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从全市各级检察机关抽调多名公诉检察官,组成专案组投入到涉黑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中,同时从全市调
侦查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实行指定管辖异地交叉办案,
确保打击涉黑职务犯罪与摧毁黑恶性质组织共同推进,实践证明,检察工作一体化在扫黑除恶斗争中汇聚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智慧与力量,发挥出了检察机关的体制优势,是符合扫黑除悉斗争客观需要的检察工作新机制。
三、以检察职能为纽带,建立公安机关扫黑与监委反腐联动机制,扫除黑恶性质犯罪组织,拔除“保护伞”,夺取扫黑除恶斗争的全面胜利
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要求,既要扫黑除恶,更要扫除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黑恶性质犯罪组织有了“保护伞”“罩着”就大肆违法犯罪,肆意妄为。“保护伞”“保护”了黑恶性质犯罪组织,自然也能从中获取好处。黑恶性质犯罪组织与其“保护伞”就这样相互勾结,共同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因此,扫黑除恶既要铲除黑恶性质犯罪组织,又要深挖“保护伞”,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
黑恶性质犯罪组织的“保护伞”,要么收受贿路,为黑恶性质犯罪组织提供非法保护,包庇、纵容其违法犯罪,为非作歹,要么徇于私情私利,对黑恶性质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怠于查办,任胡作非为,为害一方,一些负有打击、查禁黑恶性质犯罪组织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甚至为其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完全是胆大妄为,为虎作伥,通常,黑恶性质犯罪组织的“保护伞”还构成受贿罪等职务犯罪,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由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在扫黑除恶斗争中,检察机关应该立足自身批捕、公诉检察职权,建立起与公安机关和监察委员会联动的工作机制,协调公安机关查办黑恶性质犯罪组织违法犯罪和监察委员查办 “保护伞”同步进行,建立起公、检、监三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彻底将黑恶性质犯罪组织及其背后的“保护伞“全部根除,夺取扫黑除恶斗争的全面胜利。
四、切实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坚决打击和积极防控黑恶性质组织犯罪,建立检察机关扫黑除恶斗争的长效机制
黑恶势力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只要我们的市场经济还不健全。市场监管还存在漏洞,就容易滋生黑恶性质组织犯罪。因此扫黑除恶不可能靠一场扫黑风暴就一劳永逸,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过程中,都必须坚决打击和积极防控黑恶性质组织犯罪。必须探索建立一套预防和惩治黑恶性质组织犯罪的长效机制,巩固扫黑除恶斗争的现有成果,推动扫黑除恶斗争的深入进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和谐进步,建立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就是要使黑恶性质犯罪组织无社会容身之地,无生存发展空间。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预防和惩治犯罪方面负有当然的职责,因此必须切实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坚决打击和积极防控黑恶性质组织犯罪。检察机关要认真总结和积极反思扫黑除恶斗争中的经验和教训,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探索建立扫黑除恶斗争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和积极防控黑恶性质组织犯罪。
对于黑恶性质犯罪组织,我们的一贯政策是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因此在审查批辅、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扫黑除恶的这一指导方针,坚决打击黑恶性质组织犯罪,露头就打,不给其坐大成势的机会,要严格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对于依法应当追究的涉黑涉恶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追究,依法应当从严惩处的涉黑涉恶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该追捕追诉的依法追捕追诉。该提起抗诉的依法抗诉,严格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切实负起法律赋予的监督制约职责。对于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有罪不究、重罪轻处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检察机关要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追究背后的原因和责任,一查到底,毫不手软,要善于从控申检察业务、监所检察业务、民行检察业务中发现黑恶性质组织犯罪及其背后的“保护伞”线索,敢于在诉讼监督执法中依法追究和打击黑恶性质组织犯罪,建立全方位、无缝隙的检察机关扫黑除恶法律监督机制。
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扫黑除恶斗争都将成为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之一,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搞好扫黑除恶工作,带动其他各项检察工作,推动检察工作全面进步。扫黑除恶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也必将要求检察机关继续创新和加强检察工作机制建设,转变执法办案方式,以推动扫黑除恶斗争深入进行,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省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
送:市院领导、专职检委会委员、处级干部
发:各县(市)、区院检察长、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院有关部门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