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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须知
作者:65 发布于:2013-03-30 01:52
1、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的范围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2、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哪些申诉案件?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案件有两类:一是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3、省、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哪些申诉案件?
省、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案件主要有四类:一是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三是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四是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斥。
4、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认真办理属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案件,严格责任,负责到底,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一种工作制度。实行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是检察机关落实执法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问题的重大措施。首次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案件的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首办责任人。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对案件负首办领导责任,承办人员负首办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