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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须知和信访规定

作者:65      发布于:2013-03-30 01:50

 1、检察机关的举报制度是怎样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检察机关的举报制度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是适应打击严重经济犯罪需要而产生的。1988年3月8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此后,一些检察院相继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1988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指出要建立并逐步健全人民检举制度,在各级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设立举报中心。同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检察院设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随着各级检察院经济罪案举报中心的建立,在检察系统中形成了覆盖全国的举报网络。200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圳召开了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对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方便人民群众举报、充分发挥举报中心的作用进行了深入研究。
2、公民举报职务犯罪可以采用哪些方式?
    公民举报职务犯罪常用的方式有书信举报、电话举报、当面举报、预约举报、网络举报、短信举报等。公民个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采用合适的举报方式。为便于工作开展,提倡公民实名举报。
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3、举报人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受理?
    举报人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专门场所接待,也可以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待。接待举报人时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举报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无误后,由举报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需要录音录像的,事先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举报同一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要求举报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接待举报人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要如实举报和捏造、歪曲事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人民检察院对实名举报答复的内容、方式有哪些要求?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人民检察院对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以外,应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日内答复。答复的内容包括办理的过程、认定的实事和证据、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5、人民检察院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二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三是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四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6、人民检察院对举报有功人员是否进行奖励?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放奖金,每案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五千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渎职侵权案件有功的举报人员,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奖励。
7、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哪些信访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的信访事项主要有八类:一是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二是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三是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四是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五是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六是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七是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八是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8、人民检察院对信访事项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人民检察院管辖信访事项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具体要求是三个方面:一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二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提出的复查请求;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在受理后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9、人民检察院对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有哪些具体要求?
    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市、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的时间,每年应当不少于十二次,每次不少于半天。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根据情况不定期安排接待时间,或者深入基层组织开展联合接访活动。
10、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检察长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
11、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中应当如何答复信访人?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中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信访人: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当支持;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应当研究论证并予以采纳;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并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12、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的期限有何要求?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有严格的时限限制,具体要求是: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人民检察院答复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哪些要求?
    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答复,是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举报答复应当注意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14、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该怎么办?
    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15、人民检察院对信访人不依法信访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人信访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以信访为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地点反映诉求,做到依法有序信访。对于信访人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①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②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③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
    ④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⑤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16、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哪些重要信访事项?
    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是检察机关加大信访事项办理力度、解决信访人反映实际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信访事项;举报内容较翔实,案情重大,多次举报未查处的重要信访事项;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多次申诉未得到依法处理的重要信访事项;检察长批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17、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对办理期限有何要求?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需经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18、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信访事项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予以监督纠正哪些情形?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监督纠正: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其他需要监督纠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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