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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职权及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作者:65 发布于2013-03-30 一、工作职权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洛阳市委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服陷害、非法搜查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七)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九)对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检举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措施;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三)提出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四)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制定全市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五)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它检察人员的工作。
(十六)协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七)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
(十八)协同市委和县(市)、区委管理和考核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
(十九)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宣传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二十一)管理市人民检察院的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
(二十二)负责其它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工作。
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内设20个职能部门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对外接待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负责处理机要文电和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负责对检察信息研究工作的指导;负责对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承担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解聘等各项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参与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监督活动;督办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二)政治部
协同市委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党委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县(市)区党委负责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担全市检察系统机构编制和检察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人民检察院的宣传工作;指导下级检察院的干部人事管理和宣传工作。政治部为副县级规格。内设人事处、宣传处、综合处。
(三)侦查监督局
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搜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批捕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查批捕工作;研究审查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
(四)公诉局
负责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办理的审查起诉、抗诉案件,对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指导起诉环节侦查监督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研究检察起诉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
(五)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县(处)级干部和部分科级干部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区的重特大贪污贿赂等案件的侦查;研究分析全市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反贪污贿赂局为副县级规格。内设侦查一处、侦查二处、综合处。
(六)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
统一管理、分析全市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情报信息;对案情重大、有影响,需要跨区域侦查、基层检察院侦查确有困难或者组织侦查不力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采取专案侦查、交办、参办、督办、提办等形式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组织对全市行业性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项统一侦查行动;协调、处理全市职务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以及异地管辖争议等事宜;协调跨地域的侦查协作事项,管理所辖区域内的侦查协作网络;对所辖区域内的侦查技术、装备进行指挥、调配和监督;组织、指挥、协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逃工作;会同政工部门、业务部门管理侦查人才库。
(七)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区的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反渎职侵权局主要领导由副县级领导干部担任。
(八)监所检察处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活动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和其他自侦案件立案前调查工作的指导;负责市公安局看守所的派驻检察工作;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九)民事行政检察处
负责对全市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研究分析全市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十)控告申诉检察处(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举报工作和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举报、刑事申诉的赔偿申请;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负责要案线索的管理、备案;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承办下级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细则、规定。
(十一)职务犯罪预防局
针对社会化大预防及行业系统预防及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领域、行业部门,研究其犯罪原因特点和规律,及时调整出台预防对策,负责起草制定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规划),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社会各个层面展开;负责对全市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
(十二)检察技术处(信息化管理处)
参与全市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承办重大案件的刑事技术鉴定、文证审查和复核工作;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组织落实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技术工作计划和技术建设标准化方案;协同有关部门培训技术人员;承办检察技术科研立项及经费的申报工作;负责技术仪器设备的选型、计划供应工作及全市检察机关的科技强检工作;负责对全市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的指导。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信息技术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规划,制定工作制度与业务规范;承担全市检察机关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联网应用、信息技术设备维护、维修及人员培训和服务;负责全市计算机犯罪等高科技犯罪的技术侦查协助工作。
(十三)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质量管理处)
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有关检察工作法律案的起草工作;对全市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负责检察工作法制建设的调研、规划;负责检察理论的研究对基层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进行指导;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执法大检查;编辑检察工作应用法律、法规文件;对基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对基层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各类案件质量的评查、督查、检查及通报;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对错案的前期评估认定和错案责任追究的建议工作。
(十四)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对提请检委会审议的议题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必要时,对议题的有关法律问题提出研究意见; 提出检委会会议议程建议,报检察长决定;召集检委委员召开会议,并报送相关材料;记录检委会审议、决定情况和各项检委会委员的发言情况;起草检委会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 负责搜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及时了解办案部门执行检委会决定情况,必要时进行督办,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十五)教育培训处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全市检察机关中长期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河南检察官学院洛阳分院的工作。教育培训处归口政治部管理。
(十六)计划财务装备处
制定全市检察机关财务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补助全市检察系统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信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办案、基本建设、装备物资等各项经费的申请、核算、购置和分配;负责对全市基层检察院技术装备、交通通信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等的使用进行指导。
(十七)司法警察支队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做好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协同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授衔;负责警用装备管理;协调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负责保护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负责市检察院提解、押送、提讯人犯或犯人,传唤当事人或证人,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依法执行搜查、扣押、查封、拘留、追缴赃款赃物,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负责机关保卫工作;检查指导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司法警察支队主要领导由副县级领导干部担任。
(十八)信访办公室(首问服务科)
负责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并负责催办、督办;根据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负责信访信息分析、整理、反馈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信访工作。
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民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十九)监察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市人民检察机关监察工作,检查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对基层检察机关监察工作进行指导。
(二十)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