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

市检察院出庭监督一起假释案件

作者:第五检察部      发布于2024-05-22

为全面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5月21日,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红伟代表市检察院出席罪犯崔某假释案庭审,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2016年7月28日,罪犯崔某因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崔某在服刑期间先后被减刑三次。省洛阳监狱因崔某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良好,提请对其假释。


 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办案组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到省洛阳监狱提审了崔某,会见了崔某亲属,并在开庭前邀请人大代表、法学教授、社区工作者进行了公开听证,听取了各方对崔某假释的意见,经综合考察崔某的犯罪情节、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和性格特征、狱内改造表现、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假释后对当地社区的影响等因素,提出同意对崔某假释的检察意见。


庭审中,检察人员就罪犯崔某服刑期间改造表现、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是否可以假释等进行了调查质证,并发表了出庭意见。合议庭裁定对罪犯崔某假释,并当庭宣判,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社区矫正。


假释制度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鼓励其改过自新,更好更快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把握假释制度适用条件,充分发挥假释制度功能,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刑罚执行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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