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检察

“检察为民办实事”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第十一批)(六)

作者:第七检察部      发布于2024-01-19

向某国与重庆市某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工伤保险待遇认定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向某国原系重庆某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采煤工人。从业期间,向某国于2007年8月左眼受伤,于2008年9月30日与煤炭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除医疗费外,煤炭公司一次性支付其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8万元,该款已按约支付完毕。2016年4月至10月,向某国先后被认定为煤工尘肺病贰期、工伤,并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向某国向某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提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保中心于2020年9月2日《复函》认为:煤炭公司虽然在2005年8月5日至2007年2月14日、2007年4月10日至2009年5月11日期间为向某国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是煤炭公司在2010年3月14日至2016年4月26日期间未给向某国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向某国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社保中心支付,依法应由煤炭公司承担。向某国不服,于2020年9月7日向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社保中心作出的《复函》,并判令社保中心支付其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认为社保中心的《复函》理由成立,故判决驳回向某国的全部诉讼请求。向某国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2022年1月27日,向某国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二分院)申请监督。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前准备。二分院与某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成立办案组审阅原审案卷材料,并通过带案下访及向三方当事人了解向某国从业、参保及煤炭公司现状,认为某县作为历史上的产煤大县,煤炭公司等产煤企业曾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被政策性关闭后,已无力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关保险待遇金额。若能妥善化解该案争议,不但能有效解决向某国的个人困难,同时也将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助推解决该县众多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落实问题。为充分发挥检察听证体现司法民主、促进矛盾化解、凝聚多方智慧的作用,以司法公开助推该案矛盾的实质性化解,二分院决定组织公开听证。

  听证会前,考虑到该案申请人年老体弱,难于奔波劳碌,为减轻申请人讼累,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二分院将听证会就近安排在当地检察院;又考虑到该案涉及职业病专业领域,特别邀请了曾任某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的市人大代表,和专业素养高、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两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参加听证。

  公开听证。2022年4月1日,二分院组织向某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社保中心等在某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会,由二分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主持。

  向某国及其代理人发表意见认为,向某国与煤炭公司在2008年9月30日签订的《工伤事故处理的协议书》证明,向某国已在当时与煤炭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其从业期间煤炭公司已为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社保中心应当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社保中心发表意见认为,从《工伤认定书》载明事实看,向某国在与煤炭公司签订《工伤事故处理的协议书》后,又在煤炭公司采煤直至该公司关闭(2008年9月30日至2016年4月26日),且煤炭公司未给向某国缴纳2010年3月14日至2016年4月26日期间的工伤保险费,故向某国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社保中心支付,而应由煤炭公司承担。

  听证会上,听证员就案情疑点发问,并就双方争议焦点对向某国释法说理:向某国在煤炭公司工作存在两个时间段,对双方签订《工伤事故处理的协议书》前的工伤保险费,煤炭公司已足额缴纳,但在向某国重新回到煤炭公司采煤后,煤炭公司仅给向某国缴纳了9个月的工伤保险费,没有给其缴纳2010年3月14日至2016年4月26日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属于未足额缴纳公司保险费情形,应当由煤炭公司承担支付责任。虽然煤炭公司被政策性关闭已不能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但国家针对尘肺病这类职业病有一定的救助政策,重庆市也发布了相关救助方案,建议向某国争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生活、医疗困难。建议检察机关排查辖区内与向某国相似情况的案件,从机制和源头解决该类问题。

  综合案件事实和各方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煤炭公司没有给向某国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事实客观存在,主张向某国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煤炭公司负责支付具有法律依据。但是,煤炭公司现在因政策性关闭,已无力支付向某国的工伤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情形下,社保中心应当本着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全面理解适用社会保险法,尽量通过先行支付方式帮助陷入困境的工伤职工解决生产生活、看病就医障碍。

  听证效果。听证会后,向某国撤回监督申请,并与社保中心签订《和解协议》约定:1.社保中心将积极协调乡镇及时落实,将向某国纳入尘肺病救助。2.向某国不再向社保中心诉求其尘肺病工伤保险待遇。二分院考虑到向某国因病及多年诉讼生活困难,为缓解协议落实前向某国的生活、医疗困境,决定给予其3万元的司法救助。

  二分院根据听证员的建议,排查某县离岗尘肺病患者不能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后,向某县人民政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将保障救治救助落到实处,增强工伤保险制度执行力,进一步提升全县工伤待遇保障能力和水平。某县人民政府采纳检察建议,制定《某县关闭煤矿工人离岗脱保后诊断为尘肺病患者救助实施方案》,决定将全县类似向某国的关闭煤矿离岗脱保尘肺病患者纳入专项救助救治范围,设立尘肺病医疗救治救助资金用于该群体的医疗救治救助,将尘肺病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范围;设立乡镇尘肺病康复站为该群体提供药物治疗、吸氧、康复训练等医疗服务;设立离岗脱保尘肺病患者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和就业困难生活补助。经回访反馈,目前相关人员陆续按方案按月得到救治救助并将持续终身受益;重庆市人社局对该处理方式给予充分肯定,拟作为参考模式供全市其他区县借鉴。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将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风险从工伤职工身上转移到工伤保险基金上,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代为追偿,以确保工伤职工的待遇支付。检察机关在办理工伤类案件中发现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时,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结合本地实际,以督促社保中心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提供司法救助等方式,帮助陷入困境的工伤职工解决生产生活、看病就医障碍。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离岗尘肺病患者不能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向人民政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共促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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