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检察

“检察为民办实事”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第十一批)(五)

作者:第七检察部      发布于2023-12-13

邓某林等人与广东省清远市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邓某林等五人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清远市某地拆旧建新,搭建相连的五卡铁架屋。2018年1月2日,清远市下辖的某县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综局”)巡查时,发现邓某林等人正在搭建涉案铁架屋,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催告拆除未果后,作出强制拆除决定。2018年5月17日,城综局将屋内财物清空返还后强行拆除涉案铁架屋,并对拆除后的材料进行回收处理。邓某林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城综局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法院认为,涉案铁架屋为违法建筑物,依法应予拆除,但城综局在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内,未经公告限期履行程序径直拆除涉案铁架屋,程序违法。该判决生效后,邓某林等人向城综局申请国家赔偿,该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邓某林等人向清远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一审、二审、再审均未获支持。2022年1月,邓某林等人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远市院)申请监督。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前准备。清远市院受理本案后,围绕涉案铁架屋所占地块是否为邓某林等人的宅基地开展调查核实:1.向某地自然资源局调取1985年该地块被某公司征收时的地籍档案,以及2010年、2015年、2021年三个时期该地块的用地影像图。2.因涉案地块已建为住宅,向某房地产公司调取该小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总平面定位图。根据地籍档案记载和征用土地示意图,某公司于1985年征收该村小组的地块中已包含邓某林等人所建铁架屋占用的地块,且已于2015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后某房地产公司受让该土地用于建设小区住宅,其总平面定位图已包含涉案土地。检察机关调取的用地影像图亦直观清晰地显示,涉案土地所在区域为国有土地。清远市院认为,国家赔偿必须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违法利益损失不予赔偿。涉案铁架屋并未取得临时建设批准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该局在拆除前已将屋内财物交还,拆除后的材料也已妥善处理。城综局的强拆行为虽有程序违法,但并未损害邓某林等人的合法权益,邓某林等人不符合获得国家赔偿的条件,依法应不支持其监督申请。为更好地释法说理,增强检察办案的公开性和公信力,促使邓某林等服判息诉,清远市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并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5人担任听证员,邀请邓某林等人所在居委会派员参加听证。

  公开听证。2022年3月17日,清远市院围绕涉案铁架屋是否为违法建筑,涉案土地是否为邓某林等人的宅基地和国家赔偿请求是否成立等议题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检察机关依次展示1985年地籍档案中涉案地块被征收时的四至图、某房地产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所附总平面定位图、涉案地块2010年、2015年、2021年三个不同时期的用地影像图,与检察机关到争议地现场制作的案涉铁架屋四至图进行对照并予以说明,证明涉案地块于1985年被某公司征收,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的事实。邓某林等人对检察机关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表示认可。

  听证员就涉案土地有无权属证明、涉案铁架屋是否需要办理审批、有无办理审批手续等问题分别向行政机关和邓某林等提问。在邓某林等人承认搭建涉案铁架屋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基础上,听证员向邓某林等人进一步解释,涉案铁架屋的建设并未取得临时建设批准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规划许可制度,城综局认定其属于违法建筑物并无不当。听证员还以举例的方式、浅显的语言、通俗的道理,使得邓某林等人明白并接受违法利益损失不应得到赔偿,劝导邓某林等人尊重法律、尊重事实,早日回归正常生活。听证员也指出行政机关执法程序中的问题,建议城综局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听证效果。听证会后,清远市院向邓某林等人送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文书送达后,承办检察官主动电话联系邓某林等人跟进回访,邓某林等人表示接受检察机关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依职权取得的新的证据,可以在公开听证的示证、举证环节向各方当事人充分展示,以厘清事实、辨明是非。对于被诉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但申请人主张赔偿的利益不属于合法权益的争议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开展释法说理,增强不支持监督决定的说服力,促使监督申请人服判息诉。


豫ICP备:486936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