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检察

“检察为民办实事”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第十一批)(二)

作者:第七检察部      发布于2023-08-01

        2. 辽宁省沈阳市曲某申请执行行政生效判决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曲某居住在沈阳市某区某住宅楼3楼。2017年3月,曲某以楼下临街商户私拆建筑物内部承重墙给本楼居民生命财产带来安全隐患为由,通过民心网投诉,要求恢复被拆墙体原状。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执法分局)接到投诉后,向该商户作出《行政执法责任改正通知书》,责令: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自行停止施工,立即恢复,并到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随后,该商户向执法分局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主张该墙体的拆除未影响房屋安全,亦未按上述通知恢复墙体。曲某认为执法分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于2017年9月诉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认为执法分局在初步调查后,未依照法定程序对曲某投诉申请进行事实认定并作出行政答复,亦未告知曲某相应的权利义务,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判令执法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曲某提出的行政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执法分局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执法分局向曲某送达《办理情况告知书》,告知其已按照法定程序针对曲某的投诉申请进行事实认定并作出行政答复,且已向曲某告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生效判决已经履行完毕。曲某认为商户并未恢复墙体,执法分局仍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18年8月20日向和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平区法院认为执法分局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作出结案处理。2020年1月,曲某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执行监督。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前准备。和平区检察院受案后依法向当事人、鉴定人调查核实,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后,执法分局向曲某送达《办理情况告知书》,但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是执法分局认定涉案建筑物安全的依据不足。临街商户业主向执法分局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鉴定对象限于该商户本身,而非建筑物整体;鉴定手段为现场目测勘查,未经科学测算;报告使用期限为一年,不能排除商户私拆建筑内墙安全隐患。二是执法分局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对曲某的申请进行事实认定并作出行政答复。《办理情况告知书》仅体现执法分局的调查过程,并未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作出事实认定和最终处理,不具有行政行为的内容要素,执法分局尚未依照行政判决内容履行法定职责。和平区检察院向沈阳市检察院汇报后,市、区两级检察院为解决生效行政判决“白条化”的问题,决定采取一体化办案模式,通过举行公开听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与信访部门共同推动争议双方解决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听证会前,考虑到本案涉及建筑安全领域,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检察机关邀请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专家出席并发表意见。

  公开听证。2020年9月23日,和平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建筑专家列席会议。听证会上,曲某认为楼下商户私拆建筑内墙,导致楼体存在安全隐患,提出了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被拆墙体原状的诉求。执法分局对曲某这一诉求表示认同,并提出整改方案,承诺会后将依法履职,切实整改。

  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专家对整改方案进行评估,结合听证会前应检察机关邀请,查阅建筑图纸和现场走访勘查的情况,认为案涉商户拆除的建筑内墙并非承重墙,行政机关提出的拆除墙体加固整改方案具有可行性,能够有效保护楼上居民的安全。

  听证员评议认为,曲某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由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执法分局履行职责,将延长曲某诉求实现的时间。通过检察听证,搭建曲某与执法分局沟通的平台,能够高效化解行政争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听证效果。听证会后,执法分局立即督促案涉商户按照执法分局提出并经建筑专家认定的安全整改方案进行房屋安全加固。施工后,曲某到现场查看、监督。最终,曲某主动撤回监督申请,曲某、执法分局、案涉商户对处理结果和工作方式均表示满意。

  办案过程中,和平区检察院发现周边多个建筑物存在临街商户私拆建筑内墙情况,就此向执法分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该区域进行全面排查并处理违规拆墙行为。执法分局采纳检察建议,对该区域49家小微企业进行排查,共发现16家存在私拆建筑内墙的行为,责令按照房屋加固方案进行了整改,案涉商户均按要求完成整改并持续平稳经营。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一般应作出事实认定和违法性判断。检察机关在办理履行法定职责的生效行政判决执行监督案件中,可以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明确行政机关履职标准。对于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听取相关行业的专家意见,提升监督的精准性,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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