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建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徽佩戴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机关党委 发布于2018-09-13
洛检党文〔2018〕1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徽佩戴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院机关各支部:
为进一步规范党徽的佩戴,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旗和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省检察院机关关于规范党旗使用和党徽佩戴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共洛阳市委组织部关于佩戴党徽常态化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市院机关实际,现将有关党徽佩戴事项通知如下:
一、佩戴对象
市院机关全体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二、党徽标准
按照中组部统一规定,党徽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市院机关党员佩戴的党徽由市院机关党委统一发放。
三、佩戴位置
佩戴党徽应当严肃、庄重。党徽一般应佩戴在上衣左胸中间位置,着西装外衣时,可佩戴在左驳头装饰扣眼处(同检徽佩戴位置)。
穿着检察制服时,应佩戴检徽。党徽与检徽不得同时佩戴。
四、佩戴场合
党员在以下场合未着检察制服时,严格按照规定佩戴党徽: 1、工作日期间;
2、参加党内重要活动、本单位或本党组织举行的集体活动时,如党内会议、主题党日、党员宣誓、党员志愿者服务等;
3、外出参加党务活动或工作需要佩戴时;
4、其他情况需要佩戴时。
五、党徽佩戴管理和监督
1、佩戴党徽是每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是每名党员政治觉悟和组织纪律的外在表现,也是亮出党员身份、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员意识、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举措,所有共产党员都要自觉按规定佩戴党徽,自觉维护党的光辉形象。
2、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自觉按照规定佩戴党徽,严格要求自已,发挥好模范表率作用,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3、党员要自觉维护党徽尊严,对破损、污损的党徽要及时更换。党员要对党徽妥善保管,避免丢失和损坏。如党徽需要更换或丢失、损坏需要重新领取的,个人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报告,由支部统一登记后,到机关党委备案补发。 新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到机关党委领取并发放给党员个人。
4、党徽限于党员本人佩戴,严禁出借非党人员佩戴。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并经核实后给于批评教育,后果严重者追究相关责任。
5、党员被开除党籍时,应上交党徽。
6、各支部书记是督促和监督党员佩戴党徽的直接责任人,要对党员日常佩戴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佩戴党徽的党员要予以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措施。对连续3次未按规定佩戴党徽的党员,取消当年度党内评优评先资格;对于多次不遵守规定佩戴的,支部要对其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附:1、市委市直工委关于转发《中共洛阳市委组织部关于佩戴党徽常态化的通知》的通知;
2、《市委市直工委关于佩戴党员徽章情况的通报》。
中共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委员会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