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2017年第1期)

作者:刑事执行检察局      发布于2017-03-14

 

监所检察工作情况

2017年第1期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2017年3月14

 

 

新安县检察院建立公检法司联动机制

共管社区矫正工作成效显著

 

2015年初,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有效监管,新安县检察院与该县法院、公安、司法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评估和启动收监执行程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矫正意见》),建立公检法司共管社区矫正工作联动机制,有效解决社区矫正人员不服从监管等刑罚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难题,取得了良好法律社会效果。

一、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夯实工作基础,形成工作合力

为准确掌握监外执行对象的实际状况,保证监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新安县院根据四部委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每月与司法局基层科对接数据,并逐人排查登记,健全完善监督工作资料库。定期派员深入11个乡镇派出所、司法所,监督检察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人员档案,了解掌握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基本情况,核对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数据,修订完善相关档案资料,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资料数据准确,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同时新安县院还注重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矫正工作相关措施和程序,确保矫正工作衔接紧密有序,矫正监管措施落到实处。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就及时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一卡一档”,每月与社矫机构“对账”,防止法律文书不送达、不及时等“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的脱节现象。使社矫对象一走出法庭、看守所或监狱,便由社区矫正机构接收,实现交付执行环节的无缝衔接。防止社矫对象变为无拘无束的“自由人”,杜绝脱管、漏管现象。

二、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

新安县院在日常监督检察工作中发现:个别社区矫正人员未能按时到所辖司法所汇报思想,司法所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频繁调动,造成社区矫正工作不深入、不扎实,鉴于此,新安县院当即对其提出口头纠正违法,后又向相关司法所发出书面检察建议书20份,并限期进行整改。目前,所有违法单位均已采纳并进行了整改,纠正率达100%,并将整改信息回函我院;2015年,新安县院联络法院、公安、司法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商定会签了社区矫正工作庭前调查评估实施意见,该《矫正意见》规定,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前,委托司法局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统筹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适宜社区矫正,是否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等,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和由检察院驻所检察部门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表现证明,作为法院判决裁定的参考。该文件的出台对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凡是法院拟作缓刑判决的罪犯审前都要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包括在押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等等都要作为量刑时的考虑。该文件实施以来,新安县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387人,不同意适应社区矫正并被人民法院采纳9人,新安县院建议司法局提请人民法院收监7人。去年元月份,新安院监所科干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石井镇社区矫正人员刘某于2013年9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思悔改,多次打架斗殴,屡次教育不该,在此情况下,新安县院及时建议司法局向法院提请对其进行收监执行,并终止社区矫正,司法局在接到我院发出的检察建议后,经过调查评估提请法院对刘凡作出了收监执行裁定,从而达到了良好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消除了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多次违反社会治安无法治理的难题。

三、建立公检法司联动机制,实现社区教育矫正工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最大化。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联席会议的组织形式、议题提出、会议时间及主要职责,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要求各成员单位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人员数据库,明确专人管理,每季度各部门相互进行数据核对,通过定期全面检查和不定期核对的方式,对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实现动态监控。三是建立合作开展教育矫正培训制度。一方面,联合对各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开展培训,切实解决各自为战、业务技能不全面、掌握政策不统一等问题。另一方面,联合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培训,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增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效果。上半年,新安县院会同法院、公安、司法部门对全县300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分批教育,收到了良好效果。6月18日《检察日报》二版“2015亮点”栏目对新安县院这一做法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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