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2018年第2期)
作者:刑事执行检察局 发布于2018-03-09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
第2期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编印 2018年3月9日
驻洛阳监狱检察室依法监督我市首次
假释提请不当案件
2017年底河南省洛阳监狱在洛阳市监狱系统中率先开展了罪犯假释提请工作,提请假释罪犯6名。经驻狱检察室审查, 认为有4 名不具有确有悔改表现条件,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出具了不同意提请假释的《假释案件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洛阳监狱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避免了将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罪犯提请假释。
驻狱检察室收到监狱抄送的罪犯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后,通过查阅卷宗、调查核实材料、走访监狱其他罪犯等方法对6名罪犯的改造表现情况、犯罪性质、再犯罪危险性、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各方面进行了考量评估,并重点审查了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及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情节。如罪犯郭提请假释案,审查发现该郭2015年12月3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2月18日郭某某入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 其罚金刑一直到2017年10月16日才予以交纳,经核实,其服刑期间每月个人消费均达500元以上,消费金额较高,其财产刑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履行,有明显为此次假释才予以履行之故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之规定,认定郭某某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意不充分,不符合假释条件,对郭某某提出不予提请假释,并予以释法说理,监狱对检察机关意见予以采纳。
假释是法律规定的刑罚变更执行一项重要内容,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洛阳监狱系统对假释工作未能开展过,此次洛阳监狱对罪犯提请假释属我市首次办理假释案件,驻狱检察室严格按照办理假释案件的程序进行了审查,并出庭发表了检察意见,对下一步推进假释案件的办理进行了探索和总结,确保了适用假释工作的合法规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