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市院组织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作者:研究室      发布于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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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市院在栾川县院组织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孙全喜,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赵晋予,市检察院检委会办公室主任栾明璐,市检察院政研室副主任方向利,市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郭鹏,栾川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杰,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银轩出席会议。同时,市检察院民行处、政研室、法警支队部分干警,涧西、西工、河、老城、洛宁、伊川、栾川7个基层检察院代表,以及栾川县林业、水利、城建、环保、规划、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督等7个相关委局主要领导,栾川县检察院全体党组成员、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此次应邀出席研讨会的还有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王君祥,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刘先辉,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宝。

会上,7个基层检察院代表围绕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下步工作建议等进行了交流发言;栾川县7个相关委局主要领导结合工作实际对开展公益诉讼谈了自己的认识并提出了建议,他们表示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实现人民检察院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制度衔接,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沟通寻求共识,通过协调减少矛盾,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随后,市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郭鹏结合工作实践谈了自己的感受,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3位专家教授对此次活动进行了集中点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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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赵晋予提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加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中国的需要。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制度,其法理基础、程序设计和诉讼规则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完善。一是把握好切入点。检察机关应找准公益诉讼工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重点监督和纠正环境保护和破坏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等涉及公益领域的违法行为,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二是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维护公共利益,推进民生建设。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手段和方法虽有差别,但目标是一致的。公益诉讼这项新业务需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政府的支持下,各单位、各部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勇于担当、积极探索、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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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孙全喜指出,今天的研讨会开的很成功,收获很大。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新”,形式新。一是邀请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单位参与研究讨论公益诉讼工作,广开言路,对我们研究问题、开展工作很有利;二是有效的借助了“外脑”,民行工作的开展邀请专家、学者参与,对我们很有帮助;三是这是省院在调研基地开展的首次理论研讨活动,栾川县作为全省唯一一家基层院调研基地,此次研讨会放在栾川举办,很有意义。会议的主题紧扣“新”,体现了新时代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第二、“实”,内容实。一是问题实,从7个基层检察院的会议发言、7个县直委局的发言以及3位教授的点评中都可以发现提出的问题充分结合了工作实际。二是建议实。针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存在的问题,各基层院提出的意见非常实,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很强的可操作性。 第三、“好”,效果好。会议邀请到栾川县7个相关县直委局负责同志参加,有助于下步工作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孙全喜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有关讲话精神,是我们指导工作的基础和基本遵循,要认真贯彻学习。公益诉讼工作要树立“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他说,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再学习。二是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要主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增强共识。三是要重自信、图自强,抓住检察机关的“三变”“三不变”,转变工作方式方法,积极应对新任务、新要求,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会议要求,检察机关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作用,加强人民检察院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制度衔接,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沟通寻求共识,通过协调减少矛盾,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

会后,栾川县检察院与林业、水利、城建、环保、规划、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督等7个相关委局会签了公益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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