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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慰问救助困难党员工作的通知
作者:jiguandangwei 发布于2018-06-27
洛检党文﹝2018﹞1号
关于组织开展慰问救助困难党员工作的通知
市院机关各支部:
为贯彻落实党员激励关怀帮扶制度,根据市直工委通知精神,在2018年春节前,拟组织慰问救助生活困难党员。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慰问救助范围
组织关系隶属于市院机关管理的党员。
二、慰问救助条件
1、党员本人长期因病医治支出较大或久病不愈导致生活困难的;
2、党员本人身体残疾生活困难的;
3、生活困难的孤寡老党员;
4、因其他原因造成党员家庭长期生活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慰问救助:
1.因本人好逸恶劳或过度消费等原因引起生活困难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
3.当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内纪律处分的;
4.申报程序违规、申报内容弄虚作假的;
5.公示期间,收到举报信息经机关党委核查至上报时仍无结论的;
6.党员本人家庭住房面积累计144平方米(含)以上或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自有住房累计2套(含)以上的;党员本人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超过2台或单台购买价格超过10万元的。
7.其他原因,不宜进行慰问救助的。
三、慰问救助程序
支部根据本通知摸底排查→困难党员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支部审核,填写《市院机关生活困难党员信息登记表》→报市院机关党委复核后公示5日,研究确定慰问救助对象→上报市直工委审核备案→由市院机关党委组织慰问。
四、工作要求:
各支部要按照慰问救助条件认真排查摸底,按照困难党员条件和规定程序审核上报(如无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不申报)。各支部在填写登记表“导致生活困难情况介绍”栏中,严格比照困难党员救助条件,表述要详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并于1月16日前将本支部生活困难党员《市院机关生活困难党员信息登记表》纸质版(党支部书记签字加盖支部印章)报市院机关党委510房间。
附件:1、《关于对市直机关生活困难党员慰问救助办法(暂行)》
2、《市直机关生活困难党员信息登记表》
中共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委员会
2018年1月9日
附件1:
洛市直发〔2017〕29号
关于对市直机关生活困难党员
慰问救助的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规范党内激励、关怀和救助机制,加强对生活困难党员的关心和爱护,提升党员对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党组织的感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组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实际情况,经中共洛阳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困难党员慰问救助的基本原则
1.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 坚持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3. 坚持定期慰问、临时救助的原则
4. 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三条 慰问救助范围:组织关系隶属于市委市直工委
管理的党员;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或经工委会研究确需慰问救助的特定对象。
第四条 慰问救助形式:生活物品实物慰问或现金资助。
第五条 慰问救助方式:定期慰问和临时救助。
定期慰问:每年的春节前组织机关各基层党组织,按照工委统一核定的慰问标准,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
临时救助:本人因患重大疾病等意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或已无力承担自救费用的党员,市委市直工委或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按照规定将给予一次性现金救助。
定期慰问和临时救助也可以根据其他情况或上级要求,适时进行。
第六条 慰问救助标准
定期慰问:生活困难的党员给予每人次300元或500元走访慰问。(也可依当年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临时救助:党员本人因公或见义勇为等事由致残、致伤或牺牲的,可给予党员(家庭)一次性救助:5000至10000元;党员本人患重大疾病(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至5000元。
慰问标准也可以根据工委会研究决定的慰问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领条件(定期慰问)
1.党员本人长期因病医治支出较大或久病不愈导致生活困难的。2.党员本人因单位改制下岗且务工收入较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的。3.党员本人身体残疾生活困难的。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党员。5.因其他原因造成党员家庭长期生活困难的。
第八条 申领程序
1.通知公告:基层党组织根据市委市直工委通知,及时将申领慰问救助的基本条件和申领程序须以适当的形式向全体党员进行会议通知或公示公告。
2.书面申请:生活困难的党员对照条件向所在的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家庭成员自有住房及机动车辆情况、申请慰问救助的事由等。
申请临时救助的除上述内容外,还需提交本人医院诊断证明、自费医药单据费用、医疗总费用等原始件。
因公或见义勇为等事由致残、致伤或牺牲的党员,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或事实认定材料。
3.审查核实:困难党员所在党支部应指定专人对其提出的申领报告信息、事实等内容通过外部走访和内部了解进行调查、审核、确认。确保做到“四个清楚:家庭信息清楚、经济来源清楚、突发事件清楚、困难程度清楚。
4.研究公示:党支部召开会议,根据审核情况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慰问救助初步对象,并在单位“党务公开”处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5.复核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由党支部填写《市直机关生活困难党员信息登记表》,由党支部书记签字并盖公章后报上一级基层党组织或市委市直工委。各基层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慰问救助初步对象进行汇总复核,经党委会(或党总支)研究确定慰问救助对象后上报市委市直工委,并填写《市直机关生活困难党员统计汇总表》,由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市直机关生活困难党员信息登记表》一同上报至市委市直工委。
6.审批实施:市委市直工委对各基层党组织在规定申报期限内上报的慰问救助对象进行汇总研究审批。各基层党组织在接到市委市直工委的批复后,尽快安排专人进行实施。实物慰问的购物发票要由各经办人、负责人签字,按党费管理使用程序审核入账;现金救助的要由专人负责带队送达至党员本人或亲属,并经其签字认领,再由各经办人、负责人签字,按党费管理使用程序审核入账。
看望慰问、临时救助的一般由工委班子成员带队,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务干部一同前往慰问。
特殊情况下,因突发情况确需及时进行慰问或救助的党员,报经工委会研究批准后,可按研究方案先进行组织实施。但事后,须由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情况说明,并作好记录及资料存档。上级党组织要求或经工委会研究确需慰问救助的特定对象,由市委市直工委负责资料存档。
第九条 申领说明
1.定期慰问困难党员原则上每年一次。2.临时救助同一困难党员仅限一次,且不得超过上限。3.定期慰问或临时救助,对同一党员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进行。4.上级党组织或工委会研究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条 资料归档
按照党费账目规定除入账的必要票据外,各基层党组织和市委市直工委应将定期慰问或临时救助的相关原始资料(重要票据的复印件)进行分类编序存档,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慰问救助:
1.因本人好逸恶劳或过度消费等原因引起生活困难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
3.当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内纪律处分的;
4.申报程序违规、申报内容弄虚作假的;
5.公示期间,收到举报信息经基层党组织核查至上报时仍无结论的;
6.党员本人家庭住房面积累计144平方米(含)以上或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自有住房累计2套(含)以上的;党员本人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超过2台或单台购买价格超过10万元的。
7.其他原因,不宜进行慰问救助的。
第十二条 慰问救助的资金来源
1. 党员交纳的党费留成。2.党员的自愿捐款。3.党费的
利息收入。4.其他正常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慰问救助资金在党费专用账户中列支建账。
第十四条 市直各基层党组织如遇党员本人出现本(暂
行)办法内确需临时救助情形的,应根据事由在短时间内逐级上报至市委市直工委,经工委会研究决定通知后方可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直各机关党委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
定本单位的困难党员慰问救助办法,并报工委组织部备案。也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遇到突发情况报请市委市直工委批准,单独或随市委市直工委共同对所属困难党员实施临时救助。
第十六条 市直各基层党组织及市委市直工委的慰问
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须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审查。市委市直工委将随同对市直机关的年度党费收缴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各基层党组织的慰问救助情况一并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直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2:
市院机关生活困难党员信息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参加工作时间 | 入党时间 | ||||||||
家庭成员及数量 | 家庭年收入 | |||||||||
工作单位 | 本人职级 | |||||||||
现居住地 | 住房(套)数 面积 | |||||||||
家庭机动车辆品牌型号 | 购置时间及 价格 | |||||||||
导致生活困难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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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党支部意见
| 机关党委意 见 | |||||||||
市委市直工委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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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此表应在对申请人的信息核实后,经党支部会议研究后,由党支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