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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落实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的规定

作者:jiguandangwei      发布于2018-06-27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落实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的规定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应当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和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是我党经过长期实践证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党组织生活制度。其内容为: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

第一章  支部党员大会

第一条  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会议由全体党员参加,根据内容的需要,必要时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

    第二条  会议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院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明确党支部贯彻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二)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讨论发展新党员和接受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四)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五)讨论需由支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六)会议形成的决议由支委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第三条  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年终归档备查。

第二章  支部委员会

第四条  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需要召开时由支部书记随时召集。会议由全体支委会成员参加,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

第五条  会议内容:

(一)研究贯彻执行市院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

(二)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五)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党员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

(六)讨论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到会的委员不超过半数时,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确定有关支委会成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第七条  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由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第三章  党小组会

第八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可增加次数或也可推迟召开。会议由小组全体党员参加,由党小组组长主持。

    第九条  会议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院党组的重要决定、决议和内容。

(二)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三)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

(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定期召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第十条  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存档备查。

第四章 党课

第十一条  每个季度上一次党课。

第十二条  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建相关理论和知识,结合新时期对党员的新要求,对党员进行党的先进性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推动“两学一做”教育活动常态化。

第十三条  党课要求:

(一)要认真制定党课计划,由组织委员负责。

(二)建立考勤制度,无特殊情况,不能无故缺席。对因故未能参加党课的党员要及时补课。

(三)党课教员由支部书记担任,也可以邀请市院领导及党员先进典型人物和由具备授课能力的其他支委担任。每次授课要充分准备,讲课时要联系实际,不断增强讲课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四)每次党课要认真做好记录,以备上级检查考核。

第五章  建立检查通报制度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将建立每季度检查通报制,对各支部(总支)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该制度落实中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真实一致,授课等相关材料是否精心准备、记录规范。每次检查建立明细台帐式管理模式,做为年度考核评先党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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