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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党支部议事规程

作者:jiguandangwei      发布于2018-06-27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党支部议事规程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规定,为了保证党支部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和战斗堡垒作用,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市院各支部(总支)主要负责对党员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领导,凡属机关支部党的建设问题应由党支部会议民主评议、讨论决定,党支部会议议事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条  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院党组织的重大部署,结合本支部实际讨论制定实施意见。

(二)定期分析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情况,处理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支部换届、成员增补和党员发展等事项。

(四)讨论审定支部年度党建工作计划、总结及实施方案,推荐年度评功评先、争先创优中的先进典型。

(五)其他应由支部集体决定的问题。

第三条  党支部议事决策一般以召开支部会议为主,必要时可召开支部党员会议。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需支部讨论决策的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支部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支部委员也可提出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审定。支部会议召开的日期、会议议题可以由支部自行拟定,也可以由机关党委办公室提前3天通知支部(总支)。

第五条  党支部会议(或支部扩大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支部副书记或其它支部委员召集并主持。支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员出席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一般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六条  凡提交支部会议讨论的重大议题,一般应先由支部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与会人员应预先对所议问题进行了解和研究,做好充分酝酿讨论的准备。

第七条  支部会议在讨论议题时,一般先由分管该事项的党员或列席会议的党员汇报情况,与会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交会议表决。如出现意见严重分歧,所议又属非紧急问题,可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研后在以后的支部会议上再作讨论决定。若讨论涉密事项与会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八条  支部党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支部会议的决议,按照分工对决议的实行负责部署落实。支部应及时掌握决议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确保决策实施。

第九条  支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责任人、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党支部书记或机关党委报告决策的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发生新的变化,决策难以执行时应及时反馈,提出相应的对策或变更意见,提交支部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条  机关党委将每季度对各支部(总支)议事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市院党组决定部署是否及时,措施是否有效,评功评奖和争先创优先进典型等是否经支部研究讨论,党员发展是否严格按照组织程序进行等内容,建立落实明细台帐式管理模式,并适时进行情况通报,作为年度党建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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