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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作者:jiguandangwei 发布于2018-06-27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根据《党章》规定,按照市委市直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的通知》精神,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是《党章》的规定,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是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的可靠保证,更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按期参加市院党组班子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同时又要以普遍党员身份编入党支部、小组,按期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召开前,应提前告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内容和要求,以便党员领导干部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中,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发挥表率作用,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虚心听取同志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党员干警的监督,以实际行动带动组织生活会的开展。党员领导干部要不忘初心、牢记根本宗旨,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切实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和战斗性,使党内政治生活真正起到教育党员、增强党性的作用。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的时候,应向党委(总支)或党支部、党小组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缺席。因外出时间较长,应在行前告知所在党支部、党小组,并在外出回单位后及时按组织生活会内容和要求写出书面专题思想汇报。对无故不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党支部、党小组要认真记录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情况。机关党委将坚持每季度将对支部、小组会议记录进行检查,重点核对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会议记录与支部、小组会议记录是否相一致,是否有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弄虚作假等现象,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明细台账式管理模式,并适时进行通报,作为年终党支部(总支)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