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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制度

作者:jiguandangwei      发布于2018-06-27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市直工委《关于市直机关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精神,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根据中组部办公厅和市委市直工委规定,党费计算标准及比例如下:

1、离退休干部每月应交纳党费数额

=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交纳比例

2、机关工作人员每月应交纳党费数额

=党费交纳基数(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补贴+生活性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所得税)×交纳比例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月应交纳党费数额

=党费交纳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所得税)×交纳比例

4、交纳党费比例:

1离退休干部比例:党费交纳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交纳比例为0.5%5000元以上交纳比例为1%

2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用比例:党费交纳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比例为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2%

第二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请机关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三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四条  每年1月核定本年度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每月第一个周例会日为党费交纳日。党员应当在党费交纳日自觉主动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应如实填写《党费证》,并经党员本人签字确认。各支部应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机关党委上缴一次党费,如遇节假日顺延。各支部收缴所属党员交纳的党费,须全额(转)缴到机关党委党费专用账户上,持银行回执单到机关党委换开党费收据。严格党费收缴手续,做到《党费证》、党费交纳明细表、银行回执单、党费收据四者相符。

第五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自觉主动按月交纳党费,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党费不得采用从工资中扣缴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

第六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七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特殊党费。机关党委每季度将对党费交纳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核对交纳金额、本人交纳签名等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帐,并进行通报,作为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党费使用

第八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九条  每年上缴市委市直工委党费数额为市院机关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50%(离退休党员上缴比例为30%)。

    第十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支出及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困难党员救助和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具体程序为:由机关党委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机关党委副书记同意,报机关党委书记审批,经机关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支部请求用于党务活动开支的党费,应当向机关党委写出书面申请,审批后严格按照使用范围支出。具体程序为:由各支部提出党费使用申请(支部书记签字),经机关党委副书记同意,报机关党委书记审批,经机关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党费支出没有特殊情况一律使用转账形式支付,支付金额在100元以下和补助困难党员等特殊情况可使用现金方式支付。

  三、党费管理

  第十四条  党费由机关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机关党委办公室承办。

  第十五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机关党委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党员公布本年度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六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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