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决算信息公开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预算公开补充说明
作者:洛阳市检察院 发布于2017-11-09洛阳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预算公开补充说明
一、2017年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1.2017年预算总收入为7575.96万元,比2016年预算总收入 6963.75万元,增加612.21万元,同比增加8.79%。
2.2017年预算总支出为7575.96万元,比2016年总支出6963.75万元,增加612.21 万元,同比增加8.79%。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我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266.8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三、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我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05.0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95.6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58.1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51.24万元。
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检察机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本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结转资金:是指检察机关当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是指检察机关为保障机构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是指检察机关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外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三公”经费,指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