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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作者:65      发布于:2013-03-30 01:27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一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4日。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
3、取保候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逮捕期限
1、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拘留的期限有三种情况:(1)一般情况下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2)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4、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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