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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作者:65 发布于:2013-03-30 01:14
1、适用公开审查程序的刑事申诉案件有哪些?
适用公开审查程序的刑事申诉案件主要有五类:一是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是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是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是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五是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2、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的组成人员主要包括:案件承办人、书记员,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听证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参加听证会的申诉人主要是指原案当事人,也可以是原案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席听证会。听证员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聘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社会人士担任。每次听证会聘请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昕证员多数人的意见应当作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做出复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3、听证会的程序有哪些?
听证会的程序主要有八项:一是听证会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申诉人及其他应当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是否到场,并向主持人报告;二是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及案由、参加听证会到场人员名单、申诉人在听证会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介绍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宣读原处理决定和原复查决定;三是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申诉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就申诉人的陈述作补充说明;四是原案件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阐述原处理决定或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展示相关的证据;五是在主持人主持下,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原案件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可以互相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复查案件承办人可以向申诉人和原案件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提问;六是主持人请听证员向申诉人、原案件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提问,听证员可以就案件某一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但不就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处理发表意见;七是主持人宣布休会,组织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对案件进行评议;八是主持人宣布听证会重新开始,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员通过表决产生的听证意见,主持人宣布复查决定另行宣告,听证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