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嵩县检察院逐步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作者:70 发布于:2013-12-03 10:57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嵩县院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水平。
一是制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制度,主要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所涉及的审查主体、审查重点、启动的主体、方式、程序等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初步形成了由侦监、公诉等多部门联动,案件监督管理科和监所科有效监督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
二是积极引入听证监督制度。为了增强执法透明度、公正性,更加有效的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积极探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环节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并制定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确保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监督准确、及时、到位。如我院日前召开了一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对一起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捕后是否继续羁押,进行羁押必要性听证监督。
三是建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回访制度。为了进一步降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风险,我院对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而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进行回访,通过回访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保证人等了解变更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现情况,并细化了对有社会危害性和阻碍案件正常办理的人员予以重新羁押的条件和程序。
截至目前,该院已对8名无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了强制措施,既保证案件诉讼,又保护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田晓蕊)